淨供息計劃是指每月貸款供款只需支付利息,當貸款合約期滿時才需要償還貸款本金。
而本息清還計劃是指每月貸款供款包括本金及利息,起初利息佔每月供款大部分,而本金佔每月供款少部分,息隨本減。 當供款漸多時,後期本金佔大部分,利息佔少部分。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21條: 任何與放債人訂有貸款協議的借款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放債人,並向放債人支付根據該協議借款人須支付的未償還的本金額及計算至該付款日期為止的利息,隨時清償其根據該協議所欠的債項︰但上述利息的實際利率,不得超逾借款人在若非根據本條行使其權利清償債項則須根據該協議支付利息的實際利率。
故此,當借款人手頭鬆動或另有其他財務安排時,借款人絕對有權向放債人(即財務公司)提早償還其現有貸款,而無需支付額外利息及手續費。
按照單利計算方法,本金在貸款期內所產生的利息均不加入本金重覆計算下一期供款的利息。
然而複利計算方法,則是本金在貸款期內所產生的利息和本金加起來作為下一期供款的本金,重覆計算下一期供款的利息,因此以複利的計算方法比單利須支付更多利息。
根據放債人條例22條: (1) 任何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議如直接或間接規定以下事項,即屬非法 - (a) 支付複利; (b) 禁止以分期方式償還貸款;或 (c) 以根據協議到期的款項有所拖欠為理由而提高利率或提高利息款額; 但任何該等協議可規定,如根據該協議須向放債人支付的款項,不論是本金或是利息,到期而有所拖欠,則除第IV部另有規定外,放債人有權就該筆款項收取單利,由拖欠日起計至該筆款項付清為止,其實際利率不得超逾在沒有拖欠的情況下就該本金收取的實際利率,而為本條例的施行, 如此收取的利息,不得視為是就貸款而收取的利息的一部分。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但審理任何上述協議是否合法的法庭,如信納對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任何上述協議作出不得強制執行的裁定,在所有情況下均不公平,則該法庭可發出命令,該協議可予強制執行,但範圍以該法庭認為公平者為限,並受該法庭認為公平的修改或例外規定所規限。
因此放債人(即財務公司)只可向借款人收取合約上的單息,絕不能以「利疊利」方式收取任何利息及額外利息。
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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